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取消核定征收
录入编辑:亿企优 [db: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2-20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投资经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三点:
1.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当自持有上述股权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主管部门报送持有该股权投资的信息;公告前,全资合伙企业已经持有股权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股权投资信息。税务主管机关收到经批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提交的股权投资信息后,应将其收款方式调整为查账收款。
3.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股权出资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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